1、关于48小时休息期起讫点的计算问题。关于休息期的定义在121部481条b(4)中有明确规定:“休息期, 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另外在121部495条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中又明确指出:“(d)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同一条目下又指出:“(g)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从上述规章中可以看出,连续48小时的休息时间中显然不包括从解除任务的机场回到驻地的路途时间,也不应该包括为执行下一个执勤期的任务从驻地到执行任务的机场的路途时间的。
在上述报告中,报告人飞机在下午13点21分落地,15点15分左右到家,这期间有近2个小时的时间损失,如果再加上为执行下一个任务的路途时间的话,实际的休息时间可能会少3-4个小时。而报告中公司为报告人安排48小时休息时间从飞机落地那一刻算起,到执行新任务的报到时间间隔为48小时,这显然是不符合121部的上述规定的。
2、警惕累积疲劳。从个案来看,似乎牺牲几个小时的休息时间没有什么,在连续5天执勤时间内为保证航班安排执行的是非正常的休息安排,虽然在短暂的休息后能够恢复一定的体力,但累积的疲劳在48小时的休息期内并不能完全释放。如果长此以往,很容易造成潜在的累积疲劳。
无论对公司还是对个人而言,都应该警惕累积疲劳带来的潜在隐患和危害。在民航史上不乏因疲劳而导致飞行事故的案例,警钟依然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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