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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作单更正的问题

 

报告类型:

其他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在今年7月公司发生了一起维修记录更正的事件,具体描述如下:排故结束,并按要求完成故障保留撤销手续,但在对应的TLB记录上忘记盖检验章,飞机放行飞走;之后该维修人员想起忘盖章后,在已撕下的红联、黄联上进行的更正,但随飞机走的TLB上的白联因飞机在较长时间内不会返回该航点,所以该维修人员只好将自己的检验员印章带到飞机运行的航点,委托他人替自己更正维修记录(适航责任由自己承担)。按公司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维修工作单(卡)他人代签字的”属维修严重差错。问题:维修记录不完整或错误是难免的事情,进行反映维修实情的更正也是必要的,发生上述情况后,委托更正属本人授权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手册规定的“代签”做假,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该仅从字面上解释,定性为严重维修差错。质量专家的看法?
 

 

专家点评:

     感谢报告人的报告,汇总您的观点如下四条,逐个探讨。 一、维修记录不完整或错误是难免的 同意您的观点。同时要注意,墨菲定律不应是维修人员犯错的理由和借口。规章和标准中已经做了足够的要求和规范,以减少错签、漏签维修记录的情况。维修人员应先反思是否做到了规章和标准的相应要求。 CCAR-145R3第145.31条维修工作准则:(g) 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的完成状态,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MH/T 3010.7-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3.4飞行记录文件的填写,3.4.2维修人员对故障或缺陷处理后需要填写:g)排故人员签名和日期。 同时,放行人员在放行飞机前,应检查维修记录是否记录完整。此事件中,放行人员也没有尽到职责。 二、进行反映维修实情的更正是必要的 同意您的观点。同时补充:“更正”是需要遵循现行有效的“维修记录更改程序”进行的,这个程序应该是局方批准或备案的(一般会在《维修管理手册》第9章中明确)。 三、委托更正属本人授权且承担相应责任,与 “代签”做假,有本质上的区别 同意与作假有本质区别的观点,但此“委托更正”及相应的“授权”是否在如问题二中所说的程序手册中,有相应的规定和规范?鉴于此类飞机已经飞到外基地,而维修记录漏签的情况,维修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质量系统,并在质量系统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维修记录的补签。如果这种脱离了质量系统的监管、私下的“承诺”、“授权”、和“行为”一旦普遍化,则维修系统质量管理政策的落实就成了一句空话了。 四、不应该定性为严重维修差错。 贵公司《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维修工作单(卡)他人代签字的”属维修严重差错。 首先,公司级或部门级的《安全管理手册》中的规定,具有管理强制效力。 其次,MH/T 3010.3-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8维修严重差错中,未明确的写明包含此类行为。 第三,按照MH/T 3010.7-2006分类,维修记录包含:1.工作单卡(如工卡、EO等);2.维修证明文件(如AAC-038表、AAC-085表等);3.飞行记录文件(如FLB、TLB等)。可见,以“维修工作单(卡)他人代签字的”来判定此维修人员的行为属维修严重差错,是混淆了事件的载体。此事件中,是飞行记录文件漏签署了,而非维修工作单卡。 第四,工作单卡和飞行记录文件的作用不同,填写要求侧重也不同。工作单卡填写的要求,注重于对现场维修流程和质量的支持(如要求现场签署、逐项签署等),而飞行记录文件的填写要求,更注重对维修信息的收集和记录(如要求记录上/下件/序号等)。 第五,从事件性质和后果来说,TLB漏签署,明显要比“他人代签工作单(卡)”要轻的多。漏签署不属于主观故意,而代签署则属于故意违章。 所以,综合来说,此事件的定性,理应比“造假”的“工卡代签署”要轻。 但是,这也毕竟是一个维修工作中的“错、忘、漏”事件,工作者也应加强责任心,注重工作程序的学习,按程序“补漏”。放行人员更应提高警惕,检查好飞机放行的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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