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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地面停放时关键位置醒目标志物的摆放

 

报告类型:

其他人员
 
 
 

事件类型:

航空地面安全
 

 

事件经过:

     规章CCAR140中规定“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但是在实际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B747飞机翼尖的锥形标志物会影响高货仓装卸货时平台车的驶入。 2、CRJ-200和EMB145机型的货仓在发动机的正下方,锥形标志物的放置影响装卸货,甚至说没法装卸货。 3、新舟60飞机的螺旋桨即使发动机已停车,但是它的惯性旋转和风车旋转依然对放置锥形标志物的人员产生一定危险。 4、规章中说如若超过5级风,可以不放置,但是对于短时阵风如何来界定风的级别。
 

 

专家点评:

     感谢报告人的报告。 第一个问题的回复: 根据CCAR-331SB-R1《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五章车辆行驶,第二十八条: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除加燃油车等必须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的车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允许其他航空运输服务车辆在机翼或机身下穿行。如果报告中“平台车”不在B747机翼下穿行,则该处的锥形标志物就不会阻碍“平台车”驶入。所以,如果该民用机场(或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拥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则其停机坪必然会有足够的“平台车”驶入通道,“平台车”接近飞机时就不会有“不得不”在机翼下穿行、“不得不”违反CCAR140第一百二十五条要求的问题了。 第二个问题的回复: CCAR140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需要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的部位(含发动机前端、机尾、翼尖和机头),应理解为“飞机各方向或重要部位最凸出处”(此处发动机仅指安装在航空器大翼上的发动机,至于类似CRJ-200这类形式安装的发动机则不包含在此列)。像CRJ-200和EMB145这类货舱门在机身后下部的机型,其接近作业的货物装卸平台车辆,应视为问题一回复中的“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其进入飞机机尾下方进行作业的行为是允许的。则其为完成作业而必须通过的接近通道上的警告设施,应在其接近时予以撤除。举例说明:当更换某架飞机机翼翼尖放电刷时,需要靠维修平台梯接近,则做这项工作就必须撤走“锥桶”,否则平台梯就轧到这个锥桶了,则不能说这个“撤走锥桶”的行为是违规的。规章中规定摆放“锥桶”的原意是对停机坪设备、车辆和人员进行警示,防止飞机受到这些外物的意外碰撞,而不是为了阻碍这些设施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三个问题的回复: 类似新舟60这类螺旋桨飞机,其桨叶惯性旋转和风车旋转期间,会对放置锥形标志物的人员产生一定危险。所以,运行和维护此类飞机的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均应有相应的程序手册规定,明确此类情况时摆放“锥桶”的时机和接近方式,以保障维修人员安全。 第四个问题的回复: 对于“短时阵风”的判定,在民用机场是依据气象情报数据的。在气象情报中,对本报告中“短时阵风”的规范描述为“阵风”。对于规章中“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级”,这个“风”应包含“阵风”。从CCAR-140对反光锥形标志物的要求看“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则超过5级的阵风也可能会导致“锥桶”移位,从而丧失其应有的警告功能,甚至对停机坪作业车辆等给予误导,并且可能形成FOD源。所以,如果有预报超过5级的阵风情况下,也无需摆放“锥桶”。如《某机场使用手册》航班保障作业期间摆放安全锥筒规定“对出现可吹动锥筒的大风天气时,可不再摆放锥筒,锥筒随车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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