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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加班严重超时

 

报告类型:

其他人员
 
 
 

事件类型:

运行保障
 

 

事件经过:

    xx航空机务加班严重超时,xxx基地的xxx,在2012年12月加班56个小时,大大超过了劳动法和CCAR145规定的一个月加班40小时的上限,算他一个月正常上班160个小时,加上加班的话已近超过了210个小时每个月,同样的问题在xx基地和xx基地并不是个案,每个月基本有超过10个机务加班超过40个小时,甚至超过60个小时的也有,这个并只是发现在2012年12月一个月里的事情,几乎每个月都发生同样的问题。在春运高峰,严重超时工作已经无法保证春运的安全。
 

 

专家点评:

     感谢报告人的报告,这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期,SCASS连续接到了几起报告维修人员超时工作、维修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的报告。而报告人无一例外均来自维修一线的机务人员。这种情况不是个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民航管理当局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对违规单位予以调查和处理,并全行业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CCAR-145第145.31条均有规定: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 小时。而且,36小时的最高加班时限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报告中的情况如属实,则该航空公司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民航法规。虽然民航局有明文规定,监察员也对维修单位进行持续检查,但是,在“完成生产任务”与“遵守法律法规”的平衡里,维修单位管理层往往不是一个合格的“支点”。 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最常见的就是人员出现疲劳,这和维修工作的特点分不开:专业性强、劳动强度大、技能要求高、精神压力大、环境复杂、长期倒班,等等。一线人员尤其容易出现疲劳状态,而疲劳的后果往往就是维修差错和事故。 SMS、人为因素研究、MEDA等等领域都对人员疲劳有着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在实际工作和行业安全研究领域,疲劳依然是影响维修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维修人员超负荷工作时,人体处于过渡的活动水平,会过早地引起生理和心理的疲劳。维修人员在这种状态下工作,维修差错不可避免。只不过,现代飞机设计及维修系统管理的容错性能比以往大大提高,某些维修差错并不一定能导致恶劣的显性后果,兼之某些维修单位对上报自身的维修差错并不积极,所以我们在各类航空安全报告中看到的“机务原因”的不安全事件数量似乎并不多。但是,相信这只是“冰山理论”里的“露出的一小部分”。 近几年我国民航事故征候按原因统计,其中“机务原因”的,2010年为2起,占总数1.68%;2011年为1起,占总数0.63%;2012年为6起,占总数2.7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145单位SMS普遍实施的行业背景下,机务原因导致的事故征候数量和比例不降反升,这应该引起管理当局的注意。 建议: 一、维修单位守法经营,多通过提升维修生产控制系统水平等技术手段、通过购置先进设备等方法来保障生产任务的完成,而不仅仅限于“要求维修人员加班”这一种办法。 二、维修单位要真正地重视人为因素,改善工作环境,加大维修队伍建设的投入和力度,支持维修质量系统的内部监察和自查。 三、局方加强监管,多角度判断维修系统的人员工作时间情况,将维修单位业务扩展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在检查或维修单位申请增加维修能力时对其进行科学评估);对违规单位严格惩处,直至暂停、取消其维修能力,以保障一线维修人员权益,进一步保证行业维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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