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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释压分析时安全高度的考虑

 

报告类型:

其他人员
 
 
 

事件类型:

运行保障
 

 

事件经过:

    航图上会公布每个航段的最低航路安全高度,相对而言该航路最低安全高度较为粗略,通常某一航段都是同一个数值。因释压供氧要求,航空需及时下降到合适的高度。如果完全按照航图中公布的最低航路安全高度,则部分化学氧气发生器的飞机将受到很大程度限制。因此,航空公司使用精密地形图,进行地图作业,降低部分航段的最低安全高度,以满足运行要求。 问题:航空公司的该操作办法是否符合民航规章? 从规章角度看,CCAR121第U部分121.673(c)规定,高度在航道中心线两侧水平距离各25KM范围内最高障碍物之上一定高度即可,未指明只能用航图中最低航路安全高度。因此个人认为上述操作办法符合规章,忘专家明确。谢谢。
 

 

专家点评:

    CCAR121.673条飞行高度规则中明确规定: (a)除了起飞、着陆需要或者在考虑到地形特征、气象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可用的导航设施和其他飞行条件后,局方认为为安全实施飞行需要其他高度而对任一航路或者航路的一部分规定了其他最低标准的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得在本条(b)和(c)款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运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飞行时,本条规定的最低高度标准应当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或者由飞机飞越的国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标准。 (b)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在昼间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不得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者其他障碍物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c)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在距预定航道中心线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 米(1300 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2000 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根据上述规章要求,必须满足目视规则和仪表规则条件下超障的限制,因此121.673中的(b)、(c)两条是必须要满足的限制,除非有其他符合要求的“较高的最低标准”。 航空公司使用的精密地形图中给出的最低高度限制已经在航路障碍物高度上增加了超障高度,可以纳入符合要求的“较高的最低标准”之列。因此,将其用于作为航线分析参考是符合规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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