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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降阶段旅客手机模式的管理

 

报告类型:

乘务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虽然ccar121-r8对旅客使用手机方面相比原规定放开了很多,但是现在非常多的旅客在航班起飞下降阶段取消飞行模式,使用手机网络或者和通话。虽然旅客行为上比较隐蔽,但是人数多,发生概率大。给航空公司具体维护秩序带来很大困难,大多数旅客一说就听,转身就用的行为是普遍现象。希望可以引起重视,从规章上或者是法律上,更有实用性。
 

 

专家点评:

    

感谢您使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反馈问题。

自2018年初,民航局发布《机上便携式电子设备(PED)使用评估指南》(文号AC-121-FS-2018-129),随后国内各大航空公司相继出台规定,在飞行途中允许使用开启飞行模式的手机。现在距2018年已经过去了7年,当旅客习惯于在飞机上使用飞行模式下的手机,即使偶尔忘了开启飞行模式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机组人员及时制止时,旅客可能会产生松懈心理,认为不开启飞行模式也没什么问题。您在报告中指出的现象确实存在,部分旅客已经忘记了7年前坐飞机时手机必须关机,忽视了手机发射的无线电信号有可能干扰飞机的飞行操作,造成不安全后果。

但是,随着技术发展、法规成熟,不可能再退回到坐飞机必须关闭手机的时代。我们应从多个维度加强旅客违规使用手机行为的管理。

首先,对旅客违规使用手机行为进行处理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航局和航司可以加强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宣传力度,联合公安系统运用新媒体平台推出一些短视频、公众号推文等,或在飞机客舱、航站楼内增加宣传告示。

第二, 机上安全员可以将违规使用手机的旅客移交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包括在航空器内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航司要对客舱机组依法依规履行客舱安全管理职责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特殊情况进行模拟演练,进一步规范处置流程,确保机组有标准程序可执行,放心大胆地按规行事、合理处置旅客违规使用手机的行为。

第三, 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限制对象包括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根据以上意见,航司可以将违规旅客列入“限制购票名单”,限制其未来乘机资格。

通过广泛宣传、严格执法和提升机组处置能力,广大旅客的乘机安全意识会有一定提升。但使用技术防控旅客违规使用手机更具实效性、可操作性,也能减轻客舱机组的工作负荷。如在飞机上安装无线信号检测仪,实时检测并定位违规使用的手机信号。相信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假以时日,旅客违规使用手机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治理。


经对比查阅CCAR 121《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121.573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限制”历史版本及修订情况,该条款一直在结合所处时期航班上使用的主流电子设备进行修订,在不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旅客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需求。CCAR 121R8版也做了微调,取消了对于“运行的飞机处于地面滑行阶段”禁止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限制。在CCAR 121历次发布的版本中,均明确了“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综上,报告所呼吁的要从规章或是法律层面引起重视,实际上在规章中已有所体现。如在机上发生旅客未按广播或者乘务组提示操作导致电子干扰,可以按121.573条(d)款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者落地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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