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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携带充电宝安检的疑问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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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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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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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近期,业内连续发生多起航班运行过程中的充电宝起火/冒烟事件,造成航空公司运行困难,并存在较大的安全运行风险,其主要原因是部分移动电源(充电宝)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相应的安全缺陷。
为了有效管控该安全运行风险,民航局下发《关于做好近期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携带没有3C标识、3C标识不清晰、已被召回型号或批次的充电宝乘机境内航班”。但经核查,目前民航局标准文件体系中未找到“境内航班”的定义。同时,在前期政策解读过程中,境内航班判定为“国内始发,且国内降落”的航班,其中就涉及以下问题:
1、例如,同样从浦东出港的航班,为何降落在南宁就需要管控,但降落在曼谷就不需要管控,就飞行过程来看,大部分时间航空器仍在中国境内运行,管控的目标应该是避免有缺陷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起火/冒烟,即便是限定在航空器是在境内运行,此管控要求也无法覆盖;
2、理论上,航空公司值机柜台,可以为国内航班、国际航班的旅客均办理登机牌手续,根据现阶段工作要求,为了一定程度降低安检的压力,航空公司在值机前端会进行提示,但是对于同样的管控目标(避免有安全缺陷的充电宝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起火/冒烟),提示内容有差异的话,不利于一线实际执行
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属于重大危险源,根据《关于落实民航安全责任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场景”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因此建议如下:
1、民航局更新管理要求,或者下达补充性要求,明确所有国内机场(港澳台除外)出港的航班(即无论降落地是哪里)均需要管控有安全缺陷的充电宝;
2、民航局进一步明晰航空公司与机场在同一区域作业过程中,对于旅客自弃和暂存的管理主体,尤其是旅客如在值机过程中一旦提供了有安全缺陷的充电宝,各机场应明确后续处置要求(可以指引到指定区域处理,也可以由机场在值机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的防爆设施等),其目标是避免有安全缺陷的充电宝集中放置后导致机场起火/冒烟的衍生风险;
相信通过局方、航空公司、机场、公众媒体以及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联合整治和防控,将可以遏制当前有安全缺陷的充电宝在飞行运行过程起火/冒烟的不良趋势,确保民航运行的绝对安全,同时在确保在运行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旅客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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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首先,感谢您针对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安全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 民航局下发《关于做好近期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后,旅客对携带充电宝乘机的安全意识明显提升。虽然,目前仅境内航班执行此举措,但旅客已对合格充电宝的界定标准有了清晰的认知,本着为自身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携带没有3C标识和被召回型号/批次充电宝的旅客在逐步减少。 3C认证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对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约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从国内登机飞往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旅客来说,其个人携带的充电宝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合规依据和额定能量限制等安全要求,对于报告所述的区分告知旅客的情况,可以同样告知前往境外的旅客携带不合格充电宝的安全风险,建议其不要携带。 另外,民航局已通知各航司、机场要合理设置旅客对充电宝的自弃、暂存区域,明确暂存手续和流程,为旅客自弃、暂存提供便利,提升旅客对政策的理解度和配合度。 航司管理的值机人员如收到旅客自弃或暂存充电宝的要求时,应引导旅客前往安检机构统一规定的区域,在安检人员指导下自弃或暂存充电宝。 机场方应配合安检机构设立自弃和暂存充电宝区域的要求,共同防范安全缺陷充电宝集中放置后导致机场起火/冒烟的衍生风险。 从报告中提到的集中存放带来的衍生风险来看,您或您所在的单位已经对局方新要求运行做了充分的风险评估,这一点非常值得肯定。虽然地面存放大大降低了飞行环境(可能存在气压波动、颠簸等)因素导致充电宝异常发热,或机上违规使用充电宝导致起火冒烟的情况,但集中存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建议机场及航司的驻场地服机构梳理旅客充电宝暂存的具体要求及流程;同时,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宝积极引导旅客自弃。 我们也坚信,通过此次多方位、大力度的联合治理,民航运输安全会得到有效保障,广大旅客的乘机安全意识也会明显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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