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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一线工作超负荷

 

报告类型:

机务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AA航起落架项目维修车间,未使用标准件维修,超负荷安排工作任务,145单位连续加班超过夜间凌晨4点,仅有4小时睡眠时间,造成人员疲劳。 上班时间严重超过民航局要求的每周工作时长上限
 

 

专家点评:

    

感谢您的报告!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是每一个民航人必须要坚守的红线底线,而机务人员作为航空运行安全的重要岗位,其工作状态直接影响航空器安全,机务人员疲劳容易导致精神不集中,这不仅会使维修工作效率降低,更有可能出现人为原因导致的安全隐患和维修差错,威胁航空器安全运行。机务人员的疲劳管理始终是民航局重点管控内容之一,在民航局AC-145-14《维修工时管理》规章中明确,“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工作时间每天不应当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当超过40小时。不论以何种方式加班,维修人员的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维修单位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航空器零部件维修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每天8小时的限制,但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1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维修人员至少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个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基于以上管理规定,民航局不断强调并要求各民航维修单位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疲劳管理体系,重点防范因连续作业、夜班频次过高等导致人员疲劳风险。根据您的报告内容,因缺少人员工作时间、休息期等信息,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违反规章的情况,如果您在工作中感到疲劳、身体不适、压力过大或其他可能影响维修工作的情况,建议可以通过举手报告等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沟通,请务必避免将不良状态带入工作。安全生产是民航工作的高压线和生命线,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努力成为守护安全的捍卫者,这才是每一位民航人的初心和职责。

本条报告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维修车间未使用标准件维修的问题。按照规章要求,维修中使用的器材应符合CCAR145.20条款要求,该条款除了对维修中使用的标准件进行了规定,也对维修中使用非标准件、二手航材、自制件等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报告未提及使用什么器材替代标准件,是否经过相应的适航审批或者具有相应的适航证件,因此从报告无法判断是否影响相应修理件的适航性。但考虑该问题可能导致相关修理件的不适航,建议与报告人进一步核实细节,并将相关情况反馈民航局或相应地区管理局进行调查。

二是维修人员超时工作问题。CCAR145.29明确规定: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 8 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当超过 40 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 3 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36 小时。报告情况明显超出以上要求,违反民航规章规定,也可能违反劳动法规定,建议反馈民航局或相应地区管理局进行调查。

人员工作超时可能引发累积疲劳,累积疲劳容易引发注意力下降,人员绩效降低,遗忘/操作错误概率增加。

建议各一线单位在工作值勤安排方面不仅要遵守规章相关规定,也要对员工的身心健康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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