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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事件判定指南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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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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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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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运输航空公司一般事件判定指南(试行)》已自4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航司均根据该指南调整、替代原差错标准,但实际运行中发现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对于《指南》中条款标准不一致且大量使用兜底条款,对航司推行该指南标准造成困扰,具体问题如下:
1.截至目前信息网事件库中可查询到17起事件已被判定为一、二类事件,其中有5起使用“4.35类似上述条款的其他事件。”条款判定为二类事件,占比近30%。
2.针对相同类型事件存在标准不一致情况,如:4月1日某航A320飞机在大理机场着陆载荷2.43G,根据“4.22 机组操作不当导致航空器超过最大空中垂直过载。”被定性为二类事件;4月11日某航A320飞机在陇南机场着陆载荷2.3G事件,根据“3.20 超过飞机飞行手册(AFM)/飞行机组操作手册(FCOM)/飞机维护手册(AMM)中发动机限制数据(上述手册中最严标准),导致发动机损伤。”被定性为一类事件;4月11日某航A321飞机在武汉机场着陆载荷2.276G事件,未被定性为一二类事件。
建议民航局协调各地区管理局统一条款使用标准,审慎使用兜底条款,为航司事件分类管控提供更为明晰指导,营造更好地民航安全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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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感谢报告人的建议,经咨询了解,民航局航安办已对一类二类事件进行了梳理,并通知各监管局严格按照《运输航空公司一般事件判定指南(试行)》标准对事件进行判定,原则上不使用3.29和4.35兜底条款。 考虑到事件库中包含尚未公布的事件,而一类二类事件的最终定性,建议以民航局航安办公布的为准。 在文件落实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不清晰的情形,建议及时与各方沟通,避免可能因为落实执行不到位而引发的问题或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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