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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RVR 标准的讨论

 

报告类型:

空管人员
 
 
 

事件类型:

飞行安全
 

 

事件经过:

    航司、空管的法规标准以及机场低能见度程序中对RVR标准的要求存在差异,具体请见下面规章的解读。 规章解读:《关于明确运输航空公司低能见度起飞运行标准的通知》对 CCAR-121 部运输航空公司低能见度起飞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了一是当特定跑道的跑道视程(RVR)报告可用时,在该跑道上起飞应使用RVR标准(测报值应高于起飞标准) ; 二是对于 RVR1600 米以下的运行,所有工作的 RVR均为控制RVR。 规章解读: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要求,对离场航空器,管制单位发出地面滑行许可时,由塔台管制员通报起飞跑道的RVR。当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区RVR≤ 2000 米时,应按该RVR指示器实际显示的数值进行通报;当跑道中间点中或 停止端的RVR≤600米时,加报相应端RVR。
 

 

专家点评:

    

感谢报告人对航空安全的关注 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规定: 首先,航空器机组应首先遵循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关于该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 其次,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则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总局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根据《民用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制定的标准),即不低于机场细则中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 最后,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航空器机组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1)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 1600 米;(2)对于三发或者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 800 米。 在解决了上述该机场起飞最低标准究竟采取哪个标准的问题后,后面就进一步明确需要使用哪一段或哪几段RVR作为控制RVR。根据《关于明确运输航空公司低能见度起飞运行标准的通知》(局发明电〔2024〕 642号),该规章主要对控制RVR进行了明确,即具体使用某一段或某几段RVR数值作为控制RVR。虽然该文件对控制RVR的定义和《民用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的定义有部分差别,但是航司应当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即按照《关于明确运输航空公司低能见度起飞运行标准的通知》中控制RVR的要求执行,才能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同时又能符合所有规章要求。 通常在实际运行中由机组决定用哪个标准的情况居多。

此外,如果报告人关注的是法规的一致性问题,建议通过更高层面对法规中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订。然而,即便标准一致,也会出现不同的航司和空管单位对规章加码而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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