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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排班时考虑实际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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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乘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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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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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1.XX航空变本加厉,让乘务员追求满意度打分,在钉钉群里,上传私信沟通满意度情况,每周发放满意度及低分留言,更有情况,将满意度升级为内部投诉,让乘务员写调查报告。2.在休息期,让乘务员前往公司参加乘务员大会,乘务员休息期,就48小时,如果在有限时间内选择参会?3. 排班疲劳度增加,XX航空开创了两头班这个说法,乘务员5.左右就可安排签到,开始飞行执勤,落地后,在公司负一楼休息两三小时继续飞行,到十一点多,飞行机组可前往公司酒店休息,乘务只能在楼下休息,根本没有一个有效的休息空间,怎么能做到安全飞行?XX飞行两场运行,只要在飞机上轮档后,11个半小时后就能安排,根本没有有效休息期,AA到BB班车时间都已经一个小时,员工疲劳度非常大。
建议:取消满意度等形式化东西,关注员工疲劳,而不是一味的形式化,排班运行合理,可随意私下抽查员工疲劳程度,看看有多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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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感谢您的安全报告。现逐项阐述个人观点与您探讨: 1.关于追求满意度的问题: 通过报告描述,公司可能下达了“满意度得分”这一年度绩效指标,故比较关注满意度情况。根据2024年8月28日发布的《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客舱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民航发〔2024〕30号)文件中第四点“正确处理安全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完善服务程序和质量评价体系”,明确要求“各运输航空公司应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客舱服务标准,合理引导旅客预期,切实减轻客舱乘务员心理负担。各运输航空公司应重点关注乘务员客舱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不得开展客舱服务现场评审,减少对乘务员的工作干扰。针对各类客舱服务投诉,各运输航空公司应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妥善甄别和处理,并以 “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完善被投诉人员申诉机制,降低无效或恶意投诉给机组成员正常履职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应“妥善甄别和处理各类客舱服务投诉”,不应将满意度打分升级为内部投诉(除非有确凿证据)。故个人认为公司可能是有年度绩效指标约束着,才在民航局文件下发后依然重视满意度打分。可与公司管理绩效考核的职能部门进行沟通,近期制定25年绩效合约时降低满意度相关指标所占权重及其基准值、奋进值,或用其他体现服务的指标替代满意度相关指标。 2.关于休息期的答复: 根据CCAR-121-R7中关于休息期的定义(见附件截图),如乘务员在休息期内前往公司参会,就违反了CCAR-121部规定。 3. 关于公司负一层休息的回复: CCAR-121-R7中对于“适宜的住宿场所”的定义:“是指可以控制温度、降低噪音、条件良好的场所,该场所能够控制光线亮度,使机组成员可以在床位或椅子上以平躺或接近平躺姿势睡觉或休息。适宜的住宿住所只适用于地面设施,不适用于机上休息设施。”报告中讲到的“在公司负一楼休息”是否满足上述“适宜的住宿场所”定义,还需报告人进一步确认。 4.关于疲劳的回复: 个人理解报告中描述的“只要在飞机上轮档后,11个半小时后就能安排”,指的是在浦东落地、下一段安排到虹桥签到,故没有得到有效休息的问题。根据CCAR-121-R7中关于“休息期、飞行值勤期、置位、值勤”的定义(附在后面),这样的排班是符合局方规定的,当然,公司应增加人文关怀,制定更加合理的排班管理办法,例如统计乘务员家庭住址,为家在浦东附近的乘务员尽量安排浦东的航班。公司应在管理细节上体现用心、关爱,但乘务员没有感受到,这种“传递”的过程和方法也是公司管理中应考虑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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