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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站旅客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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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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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航空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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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航班保障中识别运行风险1项:目前国内过站旅客登机,大多使用过站牌+始发站登机牌方式,过站旅客在经停站无旅客过检图像,如有2个过站航班的旅客(假设终点目的地不同)互换登机牌,现有各机场基本无管控措施,无法识别旅客,易导致旅客错乘,造成安保事件。
建议:
1.安检系统是否可以全国互通,过站旅客的过检头像能在经停站、中转站查阅。
2.如不能系统解决问题,是否需增加过站旅客抽查旅客身份证,确定一定抽查比例,避免出现过站旅客错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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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感谢报告人对空防安全的关注,依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1.第七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过站和转机旅客受到有效的安保控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程序,确保乘坐入境航班在境内机场过站或转机的旅客及其行李,在未重新进行安全检查前,不得与其他出港旅客接触。但是,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2.第七十七条机场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开展值机、托运行李、过站等地面代理服务的,其航空安保措施应当符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相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1.第五十二条旅客登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应当查验登机凭证,核对旅客人数。 2.第七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过站和转机的人员与未经安全检查的其他人员接触。如果发生接触,则相关人员重新登机前必须再次经过安全检查。 3.第七十七条 乘坐国际、地区航线班机在境内机场过站和转机的人员及其行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综合上述法规要求,其中已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即包含安检机构)所需履行的安全检查相关职责,并明确航司或其地服在旅客登机时应查验登机凭证的相关要求。报告人所提问题涉及航司或其地服机构在旅客登机时的查验要求,对于是否过站的旅客均适用,查验的标准是相对一致的,至于航司或其地服如何确认旅客与登机凭证对应情况,建议请航司或地服的相关专家进行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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