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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信息中主动报告、强制报告与减免责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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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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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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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AC-396-10)
第三条对主动报告的定义是指通过强制报告以外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自愿报告、安全举报、信息共享等进行的安全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明确自愿报告的非处罚性。
第六条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主动报告奖励机制和减免处罚政策。
安全举报不可能减免处罚,信息共享不涉及处罚,自愿报告本身有非处罚性,所以对主动报告进行减免处罚的要求存在逻辑矛盾。
建议主动报告的范围应包含强制报告,对于强制报告范围内主动报告的情况进行减免处罚,才能达到构建积极正向报告文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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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感谢报告人对安全管理细节的关注。 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AC-396-10) 的三条规定并不矛盾。 第六条 民航局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奖励机制和减免处罚政策,对做出贡献的报告人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满足条件的报告人给予减免处罚。 第十四条 通过航空安全自愿报告(SCASS)、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通过安全举报平台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六条是总体原则,第十四条明确了不同途径获取的不同类主动报告信息的处理原则。另外,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还明确了不同单位受理主动报告信息时予以减免处罚的条件和考虑因素。 涉及强制报告的信息要求各单位需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信息管理规定,以及配套的奖惩制度,明确员工报告的权力与义务,通过正确的宣贯引导,明确的制度、有效的管控措施,以及合理的奖惩制度共同打造积极正向的报告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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