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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

 

报告类型:

管理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我司满足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条件,故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监察部,但此部门负责人(部门总经理)还兼职其他生产运行岗位职责,这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因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计算在安全管理人员总数内,且安全管人员不能兼任其他岗位。举例说明,如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的岗位发生违规行为,此时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是否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那么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如何审批?
 

 

专家点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此条款是要求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报告人所述情况,所在企业已设置安全监察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

其次,对于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是否需要专职的问题,以航空公司为例,依据CCAR 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并没有对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即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是否可兼职做出要求。但依据121.4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且依据121.43,安全总监不允许由121.43条(a)款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在实际工作中,为便于公司更专业的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多有运行体系从业经历,在飞的飞行员担任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对于保障公司安全通常更有利。

最后,报告人所述的“如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的岗位发生违规行为”,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在此基础上,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在持续的迭代更新,安全管理是靠体系的运转而非“人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民航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领导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意见》、《民航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方案》、《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也对安全管理责任及追责有明确要求,可以规范公司管理,确保违法违规人员得到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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