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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报告类型:

管理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在航企管理中,存在一些隐藏的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不易于被检查发现。例如,某航司在与员工工资挂钩的绩效管理工作中,在对不安全事件的绩效指标扣罚规则设计方面,对监管责任部门扣罚力度大于主体责任部门,是否与《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相违背?假设,某事件主体责任部门为飞行部,监管部门为航安部,按照该公司绩效扣罚规则,飞行部门应扣罚年度绩效10%,而航安部门应扣罚年度绩效远大于10%,实则将不安全事件的主体责任部门变相认定为航安部门。长期以往,不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更是一种错误引导,使得主体责任部门对不安全事件有恃无恐,监管责任部门难以施以足够的监管力度,从而形成恶性的安全文化。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对此类情况,特别是人力、财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监察。也建议在与有关领导干部访谈交流时,建议关注其“做了什么”,而不是“说了什么”。
 

 

专家点评:

    

根据报告人所述内容,航司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根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管理指导手册》(MD-AS-2017-01),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指标的评估与分析结果,原则上不应作为本单位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尽管部分安全绩效指标衡量的是人为差错,但这类指标反映的不是某个体的人为差错,而是系统在人为差错控制方面的效果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开展安全绩效管理工作。

其次,如果航司建立了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依据不安全事件对员工进行追责并实施处罚,应确保考核及奖惩有明确的条款,经核实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存在失职或违规行为。

建议: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关于印发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意见的通知》、《民航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领导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参考《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清晰界定“四个责任”,梳理责任清单;

2. 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考核标准,适用于安全责任追究的条款/样例,追责方式及相应处罚力度,并将上述内容纳入公司手册或制度;

3. 处罚实施单位(技术类处罚单位建议为相应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单位建议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党纪处罚类建议为上级党委)须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核查,有充分证据确定人员存在违规或失职行为后,方可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4. 安全问责机制作为安全政策的一部分,保障安全管理体系更高效的运行,同时,安全政策也要求组织建设积极的安全文化,各项安全工作应相辅相成最终实现组织的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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