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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防范和岗位危险因素防范的建议

 

报告类型:

机务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勇当吹哨人】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实际情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由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分析、入危险源数据库/隐患库、闭环控制,但具体的危险因素、措施等内容相关一线工作者并不了解或掌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岗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或后果。例如工作者从机腹下穿行易发生刮碰飞机天线的不安全事件,公司评估后修订程序非必要禁止从机腹下穿行,这是否等同于向工作者告知了此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例如发生一起送机人员遮阳帽吸入发动机不安全事件,公司评估后重新配发有绑绳不易吹落的遮阳帽,这是否等同于向工作者告知此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公司对入职人员开展的安全教育,是否能覆盖公司危险源/隐患数据库中所有危险有害因素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措施?公司危险源/隐患数据库中所有危险有害因素及措施是否对相关从业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再例如飞机/部件喷漆、试车监护、跟机等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公司在手册中要求需佩戴护目镜、耳罩等等防护要求,但是否告知过一线工作者此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如航空性中耳炎、变压性眩晕、噪声性耳聋等,是否告知过一线工作者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职业病危害后果。 意见建议:1、根据危险源/隐患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等工作,持续更新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课件内容。2、梳理公司是否将所有危险有害因素告知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3、借鉴其他行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方法,例如工作场所设置风险告知牌,工作岗位设置风险告知卡等。4、梳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专家点评:

    

感谢报告人的报告与建议。

一线工作者有权而且必须知晓其工作岗位安全相关信息,包括:1.危险因素,2.防范措施,3.应急措施。

报告人在“实际情况”中举的例子,公司只是将防范措施进行了培训和宣贯,但未包含岗位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报告人的4条建议非常好,建议企业参考采纳并落实。同时,企业对内可完善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开展危险源/隐患数据库相关内容的全员培训;对外可考虑邀请第三方检查或培训,以便从不同角度审视内部岗位的风险和危害。

关注和防范职业病危害,不仅是“安康杯”活动内容,更是全体工作者要持续加强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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