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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着陆后滑行引导过程中灯光照射机务人员

 

报告类型:

机务人员
 
 
 

事件类型:

航空地面安全
 

 

事件经过:

    我是XXXX股份有限公司外场指挥保障中心机务XXXX。我们负责AA航空公司xxxx航班的一般勤务工作。当日该航班于14:20落地后,在滑入机位时,该机机组没有及时关闭滑行灯和大翼根部的着陆灯。当时我指挥人员无法看清飞机滑行路线,无奈下用一只手遮挡眼部,另一只手指向飞机前落架滑行灯方向,意图使机组明白有灯未关,我方已无法继续指挥。而机组没有领会意图,稍作等待后,继续慢速滑行。因考虑到该航班为国际航班,影响较大,我方指挥员只好低头继续慢速指挥。继续滑行10米左右后,机组关闭灯光并继续滑行到达停止线。事后,我方指挥人员出现了暂时性的眼前有亮光幻影,流泪等症状。 联系到近期南航发生机务人员被灯光照射,眼部受伤的地面事件。机务行业标准中的工作程序没有遇到此类事情时,统一标准的手势可以简明的表达出机组未关灯的情况。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较典型的机务人员在工作中健康受到伤害的事例,感谢报告人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 报告中提及了事发时“当时我指挥人员无法看清飞机滑行路线,无奈下用一只手遮挡眼部,另一只手指向飞机前落架滑行灯方向,意图使机组明白有灯未关,我方已无法继续指挥。”这已经很清楚和明确表明了滑行灯和转弯灯(跑道脱离灯、着陆灯)未关闭。 报告人反映的问题在大多数机场都可能发生,打个比方,就像地面车辆会车时,车辆驾驶员偶尔会被对面车辆的远光灯晃的无法看清前方道路一样。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机组人员疲劳或粗心所致,应该是非故意行为。 从飞机灯光的设计功用方面分析: B737-800飞机滑行灯的设计功用:滑行灯可以让机组在滑行中看清滑行线。滑行灯的照射对象:滑行线。 B737-800飞机机翼根部着陆灯的设计功用: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着陆灯帮助机组看清跑道。着陆灯的照射对象:跑道。 在B737-800和A320的厂家提供给机组使用的SOP(标准操作程序)中,清楚的要求:在脱离跑道后,要求机组按程序关闭着陆灯,地面非跑道上滑行(跑),是禁止开启着陆灯的;当飞机进入停机位前,能见引导后,关闭滑行灯和转弯灯。 因此,当飞机着陆后、脱离跑道滑行时,应关闭着陆灯。而且,翼根着陆灯为高功率用电器,发热量较高,不应长时间在低速时使用。当飞机滑行至准备进入停机位时,机组应以地面指挥人员的信号作为滑行指令,此时无需机组人员观察滑行线位置,所以此时机组应关闭滑行灯。显然,当事机组未能严格执行SOP。 行业标准MH/T 3010.9-2012《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中,适用范围仅为航空器进出港的地面人员指挥,里面没有对航空器滑行时航空器外部灯光使用的要求。但是,当地面指挥人员受到飞机灯光影响、指挥工作被干扰时,可使用此标准中等待位置、待命的信号,指令飞机暂时停下,与机组通过手势或内话沟通、待飞机滑行灯和着陆灯关闭后,再继续指挥飞机滑行,以免造成不安全事件和人员健康伤害。 有经验的机务指挥人员往往采取用右手或左手指挥牌(指挥棒)遮挡双眼示意机组人员,有很好效果。机务指挥人员如确实无法看清滑入机位线的航空器,也看不清在预定停机点旁的机务人员,则应果断给出停止滑行信号。 引导员如果受到灯光照伤,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要求航空器运营人支付合理的医疗和误工费等。 建议如下: (1)致函给该航空器运营人说明该情况,及相关要求和诉求; (2)将“在进入停机位,能见引导员(信号)后,应关闭滑行灯,转弯灯(跑道脱离灯、着陆灯)等外部前照灯光”写入机场使用细则; (3)同时也要避免在停机位有直射灯光(如内场车辆前照灯光)对飞机直接照射。(也有多次地面车辆对飞机直接灯光照射引发机组眼部伤害的事例) 当地面指挥人员的人身健康损害已发生时,必要的投诉和维权有助于各方空、地人员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各机务维修单位也可以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部门反映,民航局适航司在充分调研后,可以规范相应指挥员手势动作,并在《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中予以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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