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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9飞机发动机警示标志物的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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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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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类型: |
航空地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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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第125条规定,“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但实际工作中对于A319机型,右发动机警示标志物的摆放使行李车根本难以进入保障区,无法装卸行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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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感谢报告人的报告。
报告人所反映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是2008年2月1日实施的,从几年来的运行实际情况看,引入第125条规定的内容对防止航空器地面剐蹭事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报告人所反映的情况,机务人员应在保证航空器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具体摆放位置。
CCAR140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需要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的部位(含发动机前端、机尾、翼尖和机头),应理解为“飞机各方向或重要部位最凸出处”,目的是对停机坪设备、勤务车辆和人员进行位置警示,防止勤务工作中发生意外碰撞、损伤飞机。但是,由于各机型构型的差异,导致一些机型的货舱门位置与这些“最凸出处”投影距离不足1.5米,而像CRJ-200和EMB145这类机型,货舱门更是就在机身后下部,这类情况就会出现“锥筒”与勤务车辆、设备的作业发生干扰。规章中规定摆放“锥筒”的本意是进行位置警示、防止意外碰撞,而不是为了阻碍这些设施设备的正常工作。因此,当发生此类情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警示“锥筒”的摆放位置,即起到警示作用,又不干扰正常的装卸货等勤务工作。这种位置调整,是符合规章管理意图的,不应视为违规。
目前正在对CCAR-140进行修订,该条内容拟改为: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机头、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适当位置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 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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